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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取消著名商标,所谓“著名商标”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发布时间:2019-01-18 16:58

现在的广告里面,各种“驰名商标”或者“中国著名商标”的字样时常出现,以后不会了,根据人民网消息:“取消著名商标评选,深化商标制度改革”。其实在法律上来说,“驰名商标”才是法律的延续,而“著名商标”是地方政府删减法律后的产物。

在这里需要关注两个名词:“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这次被取消的是“著名商标”,而“驰名商标”并没有受到影响,因为“驰名商标”是WTO的延伸,已经纳入国内法。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发达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与实践,经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WTO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国际层面得到延伸和推广,我国也在加入巴黎公约后引入了该概念,并将条约中的规定纳入了国内法。

著名商标: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如省级地域)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多出现在中国以省、(直辖)市一级名誉商标评选中使用,并常在地方法规中出现。

为什么取消著名商标?

我们现在常常说的“著名商标”,甚至不是法律上面的概念,同时也不是法学理论。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有“著名商标”这个制度改革,就是在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原则下产生的。

我们常说一个词“知名度”,在商标法中“商标的知名度”非常重要,是商标冲突案件中的重要依据,同时还是商标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而我们“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就是为了保护一些商标而产生。

但是,与“驰名商标”这一在知名度上实现质变的商标类型不同,具有知名度的商标仅在保护范围和程度方面被商标审查机关或法院做着常态的量化考察,也就没有作法律上的定性的必要。我国的“著名商标”制度为地方性规范文件所建立,而且广泛存在于各地。

简单的说,著名商标就是地方上的“局部驰名商标”,其设置和运行都是对驰名商标制度的模仿。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及其带来的不良后果也都在著名商标的身上存在。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张茅局长指出:“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二是政府选择性的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

总结:说的白话一些,现在的“著名商标”已经没有了当初的纯粹,反而成了一些人牟利和攻击别人的手段,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这一基本原则。对于“驰名商标”需要回到法律法规上来,对于“著名商标”则是取消地方政府这一职能,消除地方政府对于市场竞争的干预,这一举措更显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这里要说一句,其实很多人都在注册海外商标,不管是超市还是市场,一说产品是美国产品,抢购热度等同于“驰名商标”产品,这是不争的实时。欧美瑞国际目前进行的海外商标注册业务,正在打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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