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1签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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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相关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15-08-11 16:33

    应该首先指出的是,关于L-1跨国公司经理移民的法律规定,目前并无任何改变,移民局审核有关申请的法律标准也没有变得更为严苛。数月之前移民局分区中心(如位于拉古纳尼盖尔的加州分区中心)曾设计出专门“对付”中国大陆公司L-1申请的表格,要求各种证明文件。目前已涉嫌歧视而停止使用。同时,移民局批准申请的时间也增快。法律规定移民局应在30天之内批覆L-1申请。但一般说来,L-1申请报给移民局之后,只要资料翔实,符合要求,都会在两个星期左右得到批覆,最快的三天就会批下来。至于跨国公司移民申请,移民局通常需要80左右批覆,但一般会在四五十天左右批覆,也有的三五天就得到批准,不过这应属于例外。

在说了上面的一番话后,我们现在来看看有关L-1和跨国公司经理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关于L-1的申请

L-1为跨国公司经理(L-1A〕或专门技术人员(L-1B)在美的非移民工作签证或身份。申请L-1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的三年中至少有一年的时间在美国以外的公司或企业(以下简称“海外公司”)担任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

2、海外公司必须是指占有50%的股份。假如两家海外公司均占有50%的股份,此美国企业即为两家海外公司在美的合作企业。而两年海外公司均可派遣经理人员来美工作。

   

    与中国大陆公司法不同的地方是:

    1)在美国成立公司不需注册资本,只需缴纳州政府规定的注册费用。

    2〕美国的公司美元经营范围的限制。一般说来,公司可以经营法律允许的任何商业活动(但银行、金融、专业公司如律师、医生除外)。同时,美国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必与海外公司的经营活动保持一致。比如说,中国大陆的总公司经营房地产,美国的分公司完全可以经营中餐馆、加油站,甚至书店。

    3)申请人必须是为了管理在美企业而调职来美,这一点往往是申请L-1A和以后申请移民成功的关键。

    4)申请人来美的目的必须是担任经理、主管一级的职务。不过,申请人在美国分公司的职务不必与总公司的职务一致,比如说,在国内总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者,可以来美担任总经理一职全面复杂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5)申请人的工作经验与学历须足以担任经理、主管等职务。因此,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最好能提供学位证书、专业职称证书、经理、主管一级职务的聘书。总公司最好能出具一份任职证明,说明申请人任职、提升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并非大学毕业生才要资格担任经理一职,凡是在总公司担任过经理一年以上者,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6)申请人必须说明在工作结束之后即离美返国,同时也可提出职业移民申请。这就是所谓的“双重意愿”,L-1身份既是临时工作签证,申请人就必须说明在工作结束之后会回国述职。对大多数公司来说,在申请中提出这一点即可。

    与此同时,移民法规定即便L-1经理提出职业移民申请,也不会妨碍其L-1身份。由于此一规定,美国领事馆在审批L-1签证申请时,不得以移民倾向拒签,即便申请人明确表示出其移民美国的意愿。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假如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或成年未婚子女因提出亲属移民而无法获得赴美签证,不得不在美国境外漫长地等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L-1(或H-1〔则不失为来美的有效途径之一〕。

 

我们在上面讨论了有关L-1的移民法规定,在提出L-1申请之前,我们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申请人在过去三年中是否至少有一年持续地为总公司工作。

    这一点对于经常赴美的经理人员尤为重要。一般说来,在美逗留的日期均不得算作为国外公司工作的日期,但以H-1身份在美国分公司的日期仍可计算在内。

   另外,这一年的工作必须是全时工作,两年的半日工作不能算作一年的工作,而这一年也必须是持续的一年。

2、国内公司与美国公司的隶属关系是否建立。

以下几种隶属关系均符合L-1的条件:

B〕美国公司拥有国内公司50%以上的股份;

C)美国公司和国内公司均隶属于另外一个公司(50%以上〕;

D)美国分公司为国内两个企业的合资公司,即国内两个公司均拥有50%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两个企业均可派经理人员以L-1身份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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