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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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法详细介绍
发布时间:2015-08-10 17:48

美国商标法信息

一、美国商标申请及审查规定新修改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现行的商标申请和审查内容进行修改。新规定自1999年10月30日起生效。下面是几处修改要点:

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于缺少实际使用、打算使用证明或以国外的在先申请、注册为基础的非正式商标申请也将予以受理,并给予申请日。新申请只要满足如下最低要求即可被受理:

*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 清晰的商标图样

* 商品、服务清单

* 一个类别的申请费

完整的申请要求可在审查过程中补充完成。非正式申请的最大可取之处在于申请人可早日获得申请日或有一定的时间以确定该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在先申请和注册情况。

一些形式要求被删除。"商业上使用"现在意指由美国国会规定的所有类型的使用,无需申请人详细说明该商标是在美国州际使用或是从国外进口到美国的使用;取消对有关使用方式的要求。

申请人无需说明该申请商标是如何使用在与之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然而,申请人仍须指出该申请是基于商标的实际使用或打算使用的; 基于实际使用而提交的申请,申请人仅需要提供1张商标使用图样而非3张商标使用图样。推荐采用清晰的复制形式的或数字图象形式的平版商标图样,而不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签或商品包装等形式的使用图样。

商标注册人通常应当在商标注册后的第5年至第6年期间另外提交商标使用声明。除此之外,商标注册人还应在商标注册后的每10年续展时再次提交商标使用声明,并有6个月的宽限期。

二、美国商标法规定

“商标”包括文字、名称、符号、图形或者其组合,由制造者或者商人用以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他人生产或者销售者。美国商标含意包括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保证商标。商标可以是平面视觉商标,也可以是立体的(三维)视觉商标,也允许音响商标即听觉商标注册。

1.申请基础。

美国对商标专用权的确立采用使用在先的原则,一个商标只要投入商业使用,即使没有注册,也拥有商标专用权,在发生商标专用权争议时,美国专利局将裁定商标专用权属于最先使用者。除使用在先原则外,下列条件也可成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基础:

(1)意向使用,即申请人有打算在美国使用的真实意图。

(2)原属国申请。虽然申请人在本国已申请注册,而尚未获准注册,但必须已取得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3)原属国注册,即已在本国取得商标注册证。

2.申请人资格。

无论商标所有人为个人、公司、商号或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商标注册。凡在美国有固定住所或工商企业的外国人,可按本国人同等待遇,对其他外国人,一般按对等原则处理。不居住于美国的商标申请人,需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3.禁用条款。

任何用文字、符号或标志,或这些事物的组合作为商标,以区别申请人的产品而不违禁例者,均可予以注册,但下列内容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1)含有不道德、欺骗或丑恶的事物,或者含有个人组织、信仰或国家象征进行诽谤或虚伪和它们的关系使之丧失信誉的事务。

(2)含有合众国或某一州、市或某一外国的旗帜、国徽或其他徽章,或其他仿制品。

(3)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使用在世的某人姓名、肖像或签字式样者;或美国某一已故总统的夫人仍健在时,使用该已故总统的姓名、遗像或签字式样,而未经总统夫人书面同意者。

(4)近似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地人在合众国已使用而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名称,可能引起混淆、讹误或欺骗者。

(5)属于虚伪、欺骗的对申请人产品和产品地理方面的描述或单纯属于绰号的文字。

4.对商标的管理规定:

(l)对于通过对欺诈或蒙骗使用商标于商业上的行为,准法律起诉。

(2)把商业纳人合众国会管制之下,以保护注册商标在商业上使用不受州或地区立法的干预。

(3)保护正当商业经营,防止不正当竞争,制止使用复制、抄袭、伪造、仿冒已注册商标在商业上从事欺诈或者蒙骗。

(4)根据美国和外国签订的有关商标、商号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条的和公约的规定,赋予权利和补救。

5.对伪造商标行为的处罚

(1)对个人伪造的,罚金25万美元或者处以5年以下徒刑;再犯者处100万美元罚金,或者处15年以下徒刑。

(2)对合伙伪造的,处100万美元罚金;再犯者处50O万美元的罚金。

三、美国商标管理制度

美国的第一部专利法虽然沿用了英国1624年《垄断法规》,但美国《商标法》却完全是在自己的判例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美国于1870年颁布第一部联邦《商标法》。从1905年开始,美国把注册商标与虽未注册但其使用超出了一州地域的商标,都纳入了联邦《商标法》调节的范围。美国现行商标法是1948年颁布的《兰哈姆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5编.这部法律1982年10月作最后一次修订。

1、美国商标制度的一般特征

美国各州都有商标立法权,有商标的“州级注册权”,并设有州级注册机关。在美国,商标权的地域性特点不仅反映在国与国之间,而且还反映在州与州之间。但各州商标局均无权接受外国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即使外国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活动的范围仅以一个州为限,要想获得商标注册也只能向联邦专利商标局申请。美国商标法中包含制裁不公平竞争活动的规定。如《兰哈姆法》规定,任何人伪称商品产区或说明,不论用文字或符号标示,不论是粘附于商品、商品容器上或用作服务标志,以从事商业经营者:以及明知商品产区或说明属于虚假,仍然从事承运、商业经营或转手他人承运或经营者,均应对下列民事诉讼承担责任;由在被冒称为原产地的地区从事商业经营的大提起的诉讼,或由那些认为此种虚假说明或描述会损害其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

美国联邦专利商标局的注册簿分为“主簿”与“副簿”两部分,这与英国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商标注册簿分为A、B两部分很相似。商标法规定有5种标记不准注册:

(1)不道德的或违反“公共秩序”的标记;

(2)与国际公约及美国法律所禁用的一些国旗、国徽、国际组织标志相同或相似的标记;

(3)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在世人姓名或肖像的标记;

(4)可能在市场上引起混淆的标记;

(5)说明性的标记或该说明与商品内容不符的标记,包括地名与产地不同的地名标记、美国常用的姓。

前四种标记是须绝对排斥在注册簿之外的:对第五种标记,如果经审查认为它具有将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相区别的功能,则可以批准在“副簿”注册。在副簿注册的商标,如果经一定时期使用证明它完全具备注册商标条件,则有可能上升到主簿中去。因此,“副簿”相当于“准注册簿”。

2、美国商标权管理

美国商标法规定,获得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商标图案上加“注册商标”字样或?标记。商标所有人对于商标局不批准注册的决定不服,或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所有权有争议,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向联邦区法院起诉或向“巡回上诉法院”起诉,也可以按《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定及申诉委员会”申诉,而后向“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在权利冲突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选择了按民事诉讼法起诉的程序,另一方就不得再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程序起诉或应诉了,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是优先的。

《兰哈姆法》规定,服务标志、集体标志和证明商标在法律上受保护的地位与商品商标相同。美国是第一个在成文法中把服务标志与商品商标等同对待的国家。美国商标法对商标有使用要求,即不使用则失去商标权。“使用”的含义不限于在经销的产品上使用,它包括在与商品有关的标签上、与商品有关的展览、陈列或广告中使用。要求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案中写明“首次使用”日期,以及“首次在贸易活动中使用”的日期。已注册的商标要维持注册有效,也必须使用。商标注册人每隔5年要向专利商标局提交—份“使用誓词”,保证自己—直在使用该商标(这并不是说注册入要保证一天都不间断地使用它)。除了注册后的第一个5年之外.在以后任何一个5年中,只要未曾连续两年不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注册商标,就视为符合“使用要求”。《兰哈姆法》规定,如果商标注册人权利受到侵害.而且在按该法的民事起诉中侵权事实成立,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下列赔偿:

(1)被告人从侵权中获得的利润;

(2)原告所受一切损失;

(3)诉讼费用。

法院应对索赔的利润和损失进行估算或按其指示进行估算。估算利润时要求原告对被告的销售提供证明,估算损失时,要求被告对各项成本或折扣提供证明。对估算的损失,法院可根据案情,做出高于实际损失的裁决,但不得超过3倍。当法院发觉根据利润的数字不足或超出实际数字,可根据案情,对不足或超出部分做出适当裁定。凡依据《兰哈姆法》提出的侵权诉讼,不论涉及的金额高低,均不能由州法院受理,而要由联邦法院受理。在权利冲突的诉讼中,已在联邦商标局“主簿”中注册的商标的地位优于未在该簿注册的商标,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均判定在“主簿”的注册人为商标权的当然所有人。

美国商标法承认具有次要意义的商标有效。“次要意义”指的是一个地名或说明性的词汇,在某企业生产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一段时间后,所产生的除其原始意义之外的新含义。用户看到这种产生了次要意义的词,就会自然把它和某商品联系起来,于是它作为商标就具有了识别性。原获准在“副簿”注册的标记,如果产生了“次要意义”,则能够上升到“主簿”中。这是“地名及说明性词汇不能注册”原则的一个例外。

在“主簿”注册的商标,即使仅仅在一州或数州地域内使用,也享有在全国地域内的专有权。如果注册人同时又是第一个在贸易活动使用商标的人,他就有权在全国范围排斥其他任何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如果在注册人之外还另有在贸易活动中先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人即第一个使用人,注册人就有权把第一个使用人的使用范围限制在其原使用地域而不准扩大,同时有权排斥其他人使用。在“主簿”注册之后,商标在5年内从未间断使用,也未受到争议或争议不能成立,则商标权被视为永久确立,该商标成为“无争议商标”。在“主簿”上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制止其他人的带有相同或相似标记的商品进口。

如果商标在任何注册簿(不论主、副)中注册后,商标权人连续两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该商标,就视为初步放弃商标权;由于注册人经营中的疏忽或错误而使商标失去作为原产地标志的作用,也视为商标放弃。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续展期也是20年,可以无限续展。

商标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商标转让必须连同企业本身或企业信誉,而不能单独转让。同时,美国的判例法还规定,如果企业倒闭或结业,其经营信誉即不复存在,企业的有形财产可以转移给第三方,但商标权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了也视为无效。凡在联邦注册的商标,转让时都必须在联邦专利商标局登记,否则转让无效。美国《国内税法》把商标转让及许可证收入的所得税作为“长期资本利得税”对待,但如果许可人有权通过控制被许可人的产品质量而控制后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则许可证或特许证的使用费的税收就不能作为资本利得税对待。

3、美国涉外商标权管理

《兰哈姆法》规定,美国所参加的有商标保护内容的国际公约的成员国国民,或与美国订有双边商标注册协议的国家的国民,如果在其本国已经申请了商标注册,则在半年之内享有在美国就同一商标注册的优先权。外国人在美国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其在本国申请或获得注册的证件副本为依据,也可以其在美国已经在贸易活动中使用该商标的事实为依据。如果商标在其本国已获得商标注册,则同一商标在美国的注册申请一般不会被拒绝:如果尚未在本国注册,但在该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活动中已经使用了该商标,那也符合美国“靠使用获专有权”的原则,可能被批准注册。

美国参加了《巴黎公约》,是其成员国,可以为其他成员国国民提供国民待遇保护,但它至今尚未参加任何保护商标权的专门的国际条约和协定。

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商品及服务项目的分类上,美国采用《尼斯协定》中的国际分类。

四、美国商标在全球受保护

2003年8月2日,美国完成了加入马德里议定书的正式程序,美专利商标局将从11月2日起接受马德里商标申请。

美专利商标局局长罗甘说:“加入马德里议定书,说明美国更加重视在全世界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美国商标所有人有了一个迅速、简便、廉价的手段在马德里议定书的58个成员国中保护自己的商标。”

2003年11月2日,马德里议定书将对美国正式生效。美国商标所有人将可以向美专利商标局在线递交英文写就、美元支付的电子申请,指定马德里议定书58个成员国中任何一国或者所有国家。没有这个协议,美国商标所有人要获得相应的保护,就要逐个在这些国家,用该国的语言和货币,分别递交申请。

WIPO总干事伊德利斯先生对美国加入马德里体系表示欢迎,他说:“美国加入该重要条约无论对美国商标持有人还是对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其它国侨民都是一个重要的、积极的事件,这将为各有关方面打开一个新的商业契机。”

马德里体系是由两个条约组成:1891年的马德里协议和1996年生效的关于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该议定书为马德里体系增加了了一些新的内容,消除了阻碍一些国家加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障碍。每一个国家都可以加入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也可以同时加入这两个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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